PUBLISHED COMPETITION RULES
TOP LEAGUE 2026 S2 青少年籃球聯賽競賽規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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站內正式版本
- 版本
- 2026-S2-v1
- 文件日期
- 2026/07/16
- 站內定版
- 2026/07/26
01
總則
〔宗旨〕
以趣味與挑戰並重的分齡賽制,讓每位少年球員在團隊合作中體驗勝負滋味、學習技戰術,並在籃下逐步實現成長夢想。
提供熱愛籃球之青少年公平、專業的競技平台,依年齡分級賽制,兼顧競賽品質與選手成長體驗。
〔主辦與協辦〕
1. 聯盟:巔峰實業有限公司
2. 協辦單位:康克斯實業有限公司
〔賽季期間〕
本賽季為 2026 S2 賽季,賽季期間自 2026 年 9 月起至 2027 年 1 月止。各組實際開打日期、例行賽週數、季後賽與冠軍賽日期,由聯盟依場地及報名情況另行公告,公告後不得任意變動。
〔參賽對象〕
• 世界各國公民均可參加,不限制性別。
• 參賽球員須身心狀況良好,無不適合劇烈運動之疾病,並由家長(或監護人)與球員自行評估及承擔參賽風險。
02
組別與參賽資格
〔競賽組別-年齡分級〕
本聯賽依出生年月日區分組別如下:
• U9:106/09/01(含)以後出生
• U10:105/09/01(含)以後出生
• U11:104/09/01(含)以後出生
• U12:103/09/01(含)以後出生
• U13:102/09/01(含)以後出生
• U14:101/09/01(含)以後出生
• U15:100/09/01(含)以後出生
• U18:97/09/01(含)以後出生
〔球員登錄與人數限制〕
1. 每隊最多可登錄球員 20 人,最少須登錄 5 人。
2. 聯賽開始後,如尚未達 20 人,球隊得申請新增球員至 20 人,但不得更換已登錄之球員。
3. 每週新增球員須於該週五 17:00 前,主動向聯盟提供新增球員名單及背號,經聯盟確認後始得出賽。
4. 各隊例行賽最後一場結束後,不得再新增或異動球員名單。
5. 女生球員得降一級報名(例如年齡符合 U12 者得報名 U11 組)。
6. 球員於同一賽季,不得同時登錄於同組兩支隊伍。
〔身分證明與年齡驗證〕
• 各球員需提供可證明身分與出生日期之文件(如健保卡、身分證、護照、學生證等),供聯盟及場邊檢錄使用。
• 拒絕或無法提供證明文件者,聯盟得禁止其當場比賽出賽,所涉名次與戰績不另行補償。
〔資格不符與冒名出賽之處理〕
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資格不符:
• 年齡不符合該組別規定。
• 使用他人證件或冒名頂替出賽。
• 提供之資料明顯與本人身分不符。
一經查證屬實,該球員出賽之當季所有場次一律判 0:20 敗(沒收比賽),勝場不予計入。
03
聯賽賽制與名次判定
〔例行賽賽制〕
• 每組原則上以 6–8 隊為一組,採單循環例行賽制(保證八場,包含熱身賽、附加賽、季後冠軍賽)。
• 例行賽前 4 名晉級季後賽,季後賽採單淘汰賽制。
• 例行賽每場比賽若於第二次延長賽後仍未分出勝負,以和局記錄。
• 例行賽積分計算方式如下:
勝:2 分
和:雙方各 1 分
敗:0 分
棄賽或沒收比賽:0 分
〔例行賽名次排序〕
• 例行賽結束後,以各隊累積總積分高低決定名次。
• 若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,以對戰勝負關係判定名次。
• 若三隊以上積分相同且互有勝負,將依照下列順序判定名次:
1. 相關球隊得失分差較高者(總得分-總失分)。
2. 相關球隊總得分較高者。
3. 整組比賽得失分差較高者(總得分-總失分)。
4. 整組比賽總得分較高者。
5. 若以上程序仍無法決定名次時,以抽籤決定。
〔季後賽與冠軍賽〕
1. 季後賽:單敗淘汰。季後賽及冠軍賽固定於 2027/1/9 至 2027/1/17 期間舉行,不得變動。
2. 季後賽(淘汰賽階段)不限延長賽次數,將持續進行延長,直到分出勝負為止。
04
比賽規則與場地設備
〔場地與籃框高度〕
• 比賽場地由聯盟統一安排,包含新店運動中心、中和運動中心、景興國中、師大附中等場館,實際以賽程公告為準。
• 籃框高度:
U9–U10 組:260 公分。
U11 以上組別(含 U11):305 公分。
〔比賽用球〕
• U9–U12 組:使用聯盟指定之 5 號球。
• U13 以上組別:使用聯盟指定之 7 號球。
〔比賽時間〕
1. 每場比賽分為四節,各 10 分鐘,延長賽 2 分鐘。
2. 節與節之間休息 30 秒,中場休息 1 分鐘。
〔計時與停錶規範〕
• 比賽採「不停錶為原則,特定時間停錶」制,規定如下:
第一至第三節:僅每節最後 24 秒遇死球停錶。
第四節:僅最後 2 分鐘採全停錶(含得分、鳴哨及所有死球)。
• 延長賽:
第一次延長賽:僅暫停時間及最後 24 秒採全停錶,其餘時間不停錶。
第二次延長賽及以後:僅最後 24 秒採全停錶,其餘時間不停錶。
• 裁判因分數紀錄錯誤、爭議球、傷停或其他必要事由正式吹哨中斷比賽時,暫停計時。
• 罰球與一般死球階段原則上不停錶,除第四節最後 2 分鐘及延長賽最後 24 秒之規定外。
〔進攻時間〕
• U9–U12 組:採用 24/24 秒進攻時間。
• U13 以上組別:採用 24/14 秒進攻時間。
• 所有組別皆適用 8 秒、5 秒及 3 秒違例規定。
05
防守規定
〔防守方式限制〕
• U9 組:僅允許半場人盯人防守,不得採用區域防守。
• U10、U11、U12 組:全場僅可採人盯人防守,禁止使用區域防守。
• U13、U14、U15、U18 組:可自由選擇人盯人或區域防守,並允許全場壓迫及包夾。
〔包夾與退守要求〕
• U9、U10、U11、U12 組在球尚未進入前場禁區前,不得主動包夾持球者。
• U13 以上組別(不含 U12)得於任何時機採取全場包夾防守。
• 領先退守條款:
U9 組若落後 10 分(含)以上,可採全場人盯人壓迫防守。
其他組別若領先 20 分(含)以上,領先隊伍防守範圍須退回至對方前場,不得壓迫對方後場。
〔盯人防守規則詳細說明-Man-To-Man Defense〕
引用中華民國國民小學體育總會資料
1. 明確防守對象
• 每位防守者須有明確防守對象,不得同時防守兩人或無對象。
2. 發球與站位
• 發球時必須有人防守發球球員。
• 防守方不得形成區域防守站位或以下區域型態:2–2–1、1–2–1–1、2–1–2、1–2–2、1–3–1、2–3、3–2、Box-and-One。
3. 協防原則
• 協防邊(三線)球員須「看人看球」,並隨自身對象移動;不得只看球或形成包圍站位。
4. 防守角度
• 持球者未切入時,防守者身體不得完全正面朝持球邊,應保持中立防守姿勢。
5. 協防邊站位限制
• 持球者於左側 Wing(左側 45 度角)時:
右側 Wing 的防守者最多站至右側 Elbow(罰球線角);
右側 Corner 的防守者最多站至右側 Dunker Spot(籃框下短底線區)。
• 若右側進攻球員靠近至 Short Corner(短底角區)或 Dunker Spot,防守者可移動至 Low Man(禁區最後協防位)協防。
6. 切入協防
• 持球者切入時,協防邊(三線)可至 Nail(罰球線中間)、Low Man(禁區最後協防位)協防;協防結束後須立即回位或進行輪轉補位。
〔違反防守規定之處理〕
1. 同隊於單場比賽中,首次違反包夾與退守要求或無對位防守等規定時,裁判予以口頭警告一次。
2. 第二次違反時,再予口頭警告一次。
3. 第三次及其後違反時,裁判得直接判給對方 1 分,不另行罰球,且不列入個人或團隊犯規紀錄。
4. 此類違規發生後,球權維持在原進攻方,進攻時間重置為 24 秒。
06
犯規、罰球與技術犯規
〔個人與團隊犯規〕
• 球員個人犯規累計 5 次即犯滿離場,不得再上場,由替補球員遞補。
• 延長賽期間之犯規均歸入第四節之個人犯規累計。
• 每節團隊犯規自第 5 次(含)起,凡非進攻犯規之防守犯規,對方皆獲得兩次罰球。
〔罰球位置〕
• U9 組:於離底線 4 公尺位置罰球,罰球後球員可越線。
• U10–U11 組:於離底線 4 公尺位置罰球。
• U12–U18 組:於標準罰球線位置罰球。
〔人數不足之特別規定〕
• 當球隊僅剩 5 名球員可用時,如有球員因犯滿應離場,該球員得於下列條件下留在場上:
• 該球員犯滿後之首次犯規,除依規則處理外,追加一次技術犯規(不列入團隊犯規)。
• 其後該球員每次侵人犯規(含進攻犯規)時,皆追加一次技術犯規。
• 相關技術犯規得由聯盟於賽後視情節追加處分。
〔教練與場邊行為〕
• 教練、領隊及場邊人員不得公然侮辱、批評或威脅球員、裁判、紀錄台及聯盟工作人員。
• 首次違反時裁判得予口頭警告;再犯時得判技術犯規一次;情節嚴重者得驅逐出場。
• 比賽中若球隊教練遭驅逐出場,球隊領隊得進入球員席進行後續指揮。
07
暫停、檢錄與球衣
〔暫停規定〕
• 暫停申請方式:球隊須於死球或對方得分後,由教練或場邊隊職員向紀錄台提出暫停。
• 正規賽暫停次數:
上半場:每隊 2 次。
下半場:每隊 3 次。
• 延長賽暫停:
第一次延長賽:每隊 1 次。
第二次延長賽及以後:不再提供暫停。
• 每次暫停時間為 24 秒,採全停錶。暫停結束後,裁判吹哨恢復比賽,如球員未及時回場,紀錄台得自動啟動計時。
〔檢錄與開賽人數〕
• 各隊須於比賽開賽前 20 分鐘至紀錄台完成報到與檢錄,並繳交當場登錄之球員名單(最多 15 人)及身分證明文件。
• 比賽開始時,每隊至少須有 4 名球員到齊方能成賽。
• 若不足 4 人,記錄台將啟動 5 分鐘倒數:
5 分鐘內湊齊 4 人(比賽球員需站到球場內):該隊因遲到違例,開賽前對方獲得兩次罰球,隨後恢復正常比賽。
5 分鐘後仍不足 4 人:該隊以 0:20 記錄,視同棄賽。
若雙方均未達 4 人,本場比賽取消,不另行重賽。
• 違規參賽追溯期限:
例行賽:以該組當季最後一場例行賽比賽結束前為限。
四強賽:比賽結束後 2 天(含)內。
冠軍賽:該場比賽結束前。
〔球衣〕
• 所有上場球員須穿著同款同色球衣球褲(印字內容可不同),背、胸須清楚印製 0–99 號且隊內號碼不得重複。
• 如有一名或多名球員違反「同款同色」規定,裁判得對該隊判技術犯規一次,並執行一次罰球(不累計)。
• 若裁判判定球衣顏色深淺過於相近或與對手難以辨識,該球員不得上場,須更換為符合規定之球衣後始得上場。
08
運動精神、衝突與紀律
〔運動家精神〕
• 球員應尊重裁判判決,遵守運動精神,避免粗暴動作與言語挑釁。
• 如有球員於場上公然辱罵、違反運動員道德或嚴重頂撞裁判/教練者,裁判得判技術犯規一次;同一場次第二次技術犯規即驅逐出場。
〔暴力行為與場上衝突處理〕
• 球員於比賽中有揮拳、踢踹、刻意推倒對手或任何足以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之動作,裁判得立即判定為違反運動精神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,並移交聯盟紀律委員會。
• 非場上球員(含替補球員、教練、家長及觀眾)於衝突發生時進入場內參與推擠或言語挑釁者,聯盟得視情節禁止其入場觀賽,並得對所屬球隊追加罰則(如沒收部分保證金、取消該隊下場比賽資格等)。
• 經聯盟認定為「鬥毆事件」者,相關隊伍之保證金得全額沒收,並得取消其本季所有賽程之參賽資格;涉及人身傷害或刑事責任者,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〔賽中錯誤修正程序〕
• 如在比賽中發現計分、計時或吹判錯誤,紀錄台應於下一死球時鳴笛通知裁判暫停比賽。
• 由裁判、紀錄台與聯盟代表共同核對現有資訊後進行更正,並依更正結果恢復比賽。
• 比賽結束並經裁判與紀錄台確認結果後,不再接受任何形式之申訴以更改比賽結果。
09
保證金與懲處
〔保證金繳交與用途〕
• 各隊除報名費外,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3,000 元,方完成報名手續。
• 保證金用途如下:
補償無故棄賽所產生之場地、裁判及行政成本。
支付被棄賽隊伍之部分補償。
場地或設備損壞之修繕費用與清潔費用。
紀律處分相關罰款(鬥毆、暴力衝突、技術犯規累積、嚴重違規行為等)。
〔保證金扣除與沒收〕
• 無故棄賽:每場扣除保證金新台幣 1,000 元;連續兩場棄賽或三場累積棄賽者,沒收全額保證金並取消本季參賽資格。
• 場地/設備損壞或髒亂經查屬實者,依實際修繕或清潔費用自保證金中扣除,不足部分由該隊另行賠償。
• 發生鬥毆或嚴重暴力行為者,得全額沒收保證金,並取消該隊或相關球員本季及後續參賽資格。
〔保證金退還與延續〕
• 賽季結束後 30 日內,聯盟將依扣款紀錄退還剩餘保證金。
• 若隊伍於本季無任何保證金扣款紀錄,並於下季續報本聯賽,原保證金得全額遞延至下一賽季使用,無需重新繳納。
• 因重大違規被取消資格之隊伍,保證金一律不予退還。
10
分組保障與獎勵辦法
〔保級賽事機制〕
• 球隊中少數技術或體型弱勢球員(≤2 名)得提出降組申請,並依保級制度辦理;詳細內容請參考保級賽事機制條例。
〔隊伍獎勵〕
• 各組冠軍、亞軍、季軍隊伍,聯盟將頒發獎盃乙座。
〔個人獎項〕
• 個人獎項包括:例行賽 MVP、冠軍賽 MVP、得分王、助攻王、籃板王、抄截王、阻攻王等,實際項目以聯盟公告為準。
• 除冠軍賽 MVP 以單場表現評定外,其餘個人獎項皆以例行賽官方數據為依據,且球員出賽場次須達該組例行賽之六成以上,未達者取消獲獎資格。
• 冠軍賽 MVP 以勝隊中表現優異之球員為原則。
11
影像、數據與保險
〔數據紀錄與申訴〕
• 比賽數據以聯盟錄製之官方影片與現場紀錄為準。
• 如影片因角度或拍攝範圍無法完整呈現所有進球與數據,該部分得分以團隊紀錄為主,不列入個人數據。
• 對數據有疑義者,需由球隊領隊或教練填寫申訴表交由聯盟審核。
• 數據申訴費用為新台幣 100 元/次,無論申訴成功與否,皆不退費。
〔保險與傷害處理〕
• 由於國內尚無保險公司提供個人運動賽事傷害保險,聯盟僅為場地事故提供公共責任保險,並配置緊急醫藥箱;球員因身體狀況或運動傷害(如扭傷、拉傷、撞擊等)所產生之風險,需由家長與球員自行評估並承擔。
• 比賽中如有球員受傷,現場工作人員將協助初步處置與聯繫家長或緊急聯絡人,並協助送醫;惟後續醫療費用由球員與家長自行負擔。
〔影像與數據使用權〕
• 聯盟保留於所有賽事中拍攝照片、錄製影片及蒐集技術數據之權利。
• 賽事過程中產生之相片、影像、影片及統計數據,其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歸聯盟所有。
• 聯盟得無償將上述資料用於官網、社群媒體、宣傳刊物及合作媒體,以作為賽事推廣、活動紀錄與品牌行銷之用途。
• 參賽隊伍、球員、教練及隨隊人員於報名參賽時,即視為同意本條款,不得再另行主張肖像權或著作權使用限制。
12
賽程調整與觀賽規範
〔場地管理與賽程調整〕
• 場地調度以場館管理單位之使用為優先,聯盟得視情況調整場地與時間,各隊不得異議。
• 如需申請調整賽程,須於欲調整比賽日 10 天前向聯盟提出申請。
• 聯盟將通知相關隊伍協商,如任一隊不同意,調賽不成立;若達成共識,聯盟將更新賽程並公告。
• 若經協調後仍無法成賽或隊伍自行放棄出賽,該場比賽即視為棄賽(0:20),聯盟得另安排友誼賽頂替,友誼賽結果不列入排名。
〔觀賽與家長行為規範〕
• 比賽開始時,除比賽教練與登錄球員,其餘人員禁止進入球員席。
• 比賽期間,每隊得開放一名攝影人員進入指定攝影區,其餘人員不得進入。
• 比賽結束後,請前一場家長盡速離開座位區,讓下一場家長入座。
• 比賽中,僅接受場邊教練發言與溝通,不得由家長或加油團於場邊指導、抗議或高聲干擾比賽。
• 家長與加油團應保持理性,避免與對方人員挑釁或發生口角與肢體衝突。
• 比賽中家長或加油團不得公然侮辱、批評或威脅球員、裁判、紀錄及聯盟相關人員;違者聯盟得請其離場,情節嚴重者得禁止其日後入場觀賽,甚至取消所屬球隊參賽資格。
• 家長及球員應主動協助清理垃圾,維護場館整潔;若經勸導仍屢犯,聯盟有權向球團收取清潔費新台幣 500 元/次。
13
申訴與規章變更
〔賽事項目之申訴〕
• 比賽結果經裁判及紀錄台確認後,不接受任何形式之申訴以更改比數或勝負結果。
• 如對裁判之吹判有意見,球隊得於賽後由教練或領隊以書面方式向聯盟反映,供未來賽務精進參考,不影響當場比賽結果。
〔規章最終解釋與修訂〕
• 本競賽規章如有未盡事宜,由聯盟得隨時補充訂定或修正之。
• 所有修訂自公告之日起生效,並視為本規章之一部分,所有參賽隊伍、球員及家長均須遵守。
〔版本紀錄/修訂記錄〕
版本:V1.0
生效日期:2026/07/16
修訂內容簡述:初版發布
